第117章 制度(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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鬼仙,地仙,神仙,天仙,太乙,祭祀规则不一。

鬼仙之祭,在乡县,有庙宇,统一称鬼仙庙。

形制规格,大小方位,高低宽窄,乃至于祭祀的人员,庙产都有严格要求,轻易不得逾越。

在这个世界,大夏王朝,以及各家道脉,对于祭祀的审核,极其严格。

《女青阴律》曰:不得祭鬼灵。

鬼灵,祖灵,能力有限,仅能庇护一家一户,灵验些的也只能庇护少数人,所以只允许一家一姓私下祭之,不得公开受香火。

《鬼神律》有云:凡受祭祀之鬼神仙真,因其神力高低、灵威上下,而香火必配之。

能庇乡县之神,可受乡县之祭;能庇州郡者,则受州郡之祭。

若逾越之,即为淫祀。

香火有制,神力有限,稍加逾越,就是淫祀。

淫祀,即过分的祭祀。

举例而言,一名神力仅能庇护一处三百里之地风调雨水的地祇,超出这个范围祭祀之,就不能得到庇护,于人有害无益。

这种,就是淫祀。

一经查出,本地官府、道脉,将会联合查封这名地祇所有超出范围之外的庙宇,并将此事通报鬼神界。

当然,在其本身能力之内的祭祀,仍是允许保留。

淫祀于人有害,是因鬼神神力有限,不能尽数给予反馈或者庇护,只是平白享受了香火供奉而已。

《帝律》又曰:不祭消亡之物。

只允许祭祀活物,即依然存在于世间某处的存在,而不能祭祀实际上已经消亡的神。

祭祀那些早已湮灭在历史之中的神祇,只会招来来路不明的妖魅、精怪以及邪魔,反而惹来祸患。

历史上,不乏有许多知名大神消亡,而神名依旧留存于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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