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2章 审案(2 / 2)
债务人有偿还债务的法律义务,如果恶意欠债不还,将以其财产清偿;
如果资不抵债,以担保人的财务填还;
如果还不足以偿还债务,将债务人关押入理欠司(意味着其家人要筹资还债、赎人);
若还是不足以还清债务,则按程序“除放”债务,债务至此宣告结束;
如果债务人身故且无欺弊记录,其债务也随之消灭;
如果债务人有欺弊记录,但已受过处理、财产已经清偿,债务也将因债务人身故而消灭。
总之,债务人的子女并无偿还其父母生前欠债的法律义务。
官府规定中,需要负债子还的阶段,就是将债务人关押理欠司的时候。在这个阶段,子女若是想尽孝,可以帮助父母还债赎人。若是不想尽孝,则不用管。
不过有个前提,就是债务人的财产都用来清偿了,若是子女有继承债务人的财产,则需要将这些财产吐出还债。
看着堂上的老农,很明显,他的女儿并没有继承他的财产。
都已经被卖入妓馆了,还谈什么继承。
“也就是说,刘员外并没有强迫刘老丈女儿替父还债的权利?”陈逊问道。
“是的。”覃文低着头不敢看陈逊,也不敢看刘员外。
他知道,刘员外要栽了。
“那逼良为娼,罪当如何?”陈逊问道。
“杖五十,徒千里。”覃文惜字如金的回道,这句话,相当于判了刘员外的死刑。
“大官人饶命啊,是老汉自己把女儿卖给我的,我没有逼良为娼啊。”刘员外也跪了下来,一边磕头,一边大声呼喊。
“你可知道,买买平民为娼妓,也属于逼良为娼?”陈逊一句话就将刘员外的求饶之路给堵死了。
在这时代,就是这么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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