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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皆知,从我祖父辈开始传承至今……三代都做过立法委员,什么奇形怪状的法案

没见过?什么大风大浪没洗过?论经验,在这近百年的立院议场谁与争锋?我不是挥舞着资

歷耀武扬威,你们真是太肤浅,徐委员的修法方式绝不接受,别跟我谈什么改革决心,要就

先把地方事务通通搞定,建设、经济、交通、治安都没问题吗?讲难听一点国家大事还轮不

到你,这种大刀阔斧的行事作风再过一百年也不会适用,现在的所作所为在未来只会变成遗

臭万年的可笑歷史!」

「谢谢姚委员,报告院会,所有委员均已发言完毕,现在进行表决,现有在野党立委徐

琼香提议全案合併表决,请议事人员宣读条文。」

“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4至8条、第10条、第11条、第1> 条、第23至26条修正草案。”

“第4条。”

“製造、运输、贩卖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5条。”

“意图贩卖而持有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6条。”

“以强暴、胁迫、欺瞒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7条。”

“引诱他人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8条。”

“转让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10条。”

“施用第一至四级毒品者,处死刑。”

“第11条。”

“持有第一至四级毒品或製造施用之器具,无正当理由,处死刑。”

“第1> “删除。”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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