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实施与监督。(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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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实施与监督。

规定条例由各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负责实施,省高等法院拥有最终解释权,并接受省议会(筹)与社会舆论监督。

起草过程中,沈钧儒不断回顾太原审判的卷宗。

钱贵生的证词,证明了程序证据的重要性;

对赵德海等人生命权的保留,体现了刑罚的节制与对生命价值的潜在认可;

公开审判本身,就是一次公开演示。

这些鲜活的案例,将成为条例最好的注释和宣传材料。

沈钧儒深知林砚的深意:

这不仅是对内的治理完善,更是对外的形象塑造与战略宣示。

它试图向全国乃至世界宣告,山西提供的,不仅仅是一个安全的投资环境或强大的军事庇护,更是一套试图将人的价值、规则的力量融入发展蓝图的“文明承诺”。

窗外传来隐约的钟声,已是凌晨。

沈钧儒放下笔,看着初具雏形的草案大纲,长长舒了一口气。

作为法官,他一生追求法治。

而今,他正在参与的,或许是一场在破碎山河中,试图用钢铁与法律共同浇筑一方新秩序的、大胆而又充满不确定性的实验。

这部《人权保障条例》,便是这场实验的理念纲领与行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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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鼓楼街,“晋阳春”茶楼雅座。

临窗的位置,坐着一位四十出头、身着宝蓝绸缎长衫的中年人,他是北平瑞昌祥绸缎庄的少东家,陈启元。

此次受父亲委派,亲自带队来山西,既为考察太原、大同新近兴起的纺织厂与印染技术合作可能,也带着一双精明的眼睛,审视这个近年声名鹊起、甚至隐隐有压倒京津成为北方新中心的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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