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2章(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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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临坐在被告席上,手里的笔在纸上划了一下。

审判长听完沈予白的陈述,转向被告席:“被告,请陈述答辩意见。”

周临站起来,先向审判席微微欠了欠身,然后转向原告席,嘴角带着一点礼貌的弧度:“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请求撤销婚姻的理由不能成立。”

他翻开桌上的文件夹:“第一,原告在婚前对被告的性取向并非不知情。原告长期阅读、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对同性恋群体有相当的认知和了解。在这样的认知基础上,原告仍然选择与被告结婚,说明原告对被告的性取向是知情并接受的,不存在所谓欺诈。”

旁听席上有人低声议论。程砚的眉头拧了一下。

周临继续说:“第二,原告主张撤销婚姻的依据是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但该条文是关于合同欺诈的一般规定。婚姻不是合同,不能直接适用。撤销婚姻的法定情形在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和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中有明确列举,同性恋隐瞒性取向不在其中。第三,即使法庭认为被告存在隐瞒行为,原告的请求也已经超过了法定时效。”

他说完,坐下了。

审判长看向沈予白:“原告代理人对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否需要回应?”

沈予白站起来,看向审判席,又转向被告席。他的目光在周临身上停了一下,然后收回来:“被告的第一点答辩意见,需要以证据为基础。原告收藏同性题材的文学作品,是作为读者,阅读行为和性取向知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原告婚前从未与被告讨论过性取向问题,也从未从被告本人或任何第三方处获知被告的性取向,原告的阅读爱好不能证明原告明知被告的同性恋身份。”

他从桌上拿起红色标签的文件夹,打开,抽出一份材料:“原告在婚前与被告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来往、约会,没有任何一次涉及性取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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