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0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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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下便展开稿子,先看标题,居然已是横写左起,标题也很有买活军的气质,为《今见所谓交往协议书乃至奸.淫罪定论之疏漏》,署名为娄东张天如,孙初阳微微一怔,将这名字默念了几遍,也不知会是哪家高人的化名——娄东就在吴江附近,距离华亭也不远,但他便未曾听说张天如这名字。

因为徐子先在华亭这一带人情更熟悉,他便望向恩师,徐子先心领神会,道,“不是化名,这人我也不认识,但沈编辑的亲戚知道他——你且先看,再论其他。”

孙初阳便收敛心神看了下去,只见这人笔锋十分质朴,开门见山,先交代了前因:近日阅读了一系列云县的法令告示,以及案例揭晓,知道了云县有仙人跳这个现象,以及其中的法令、判例等等。约用一百多字摘抄了法令原文,介绍了判例详情,接着便提出了自己的疑问。

【以法令原文,凡受插.入之男女并无出示协议书并往衙门备案,便认定为双方关系并不情愿,则插入者即为奸.淫,此令实则含糊不清,并未明确阐释。所谓进去,是以何物件进入?是否非男子尘柄不可?若以尘柄进入作为此罪的条件,则是否阉人、女娘便不能成为此罪的犯案者,那么阉人或妇女以工具强行亵玩其余男女,是否便不算奸.淫罪,又该当何罪治之?】

【若并不以尘柄作为先决条件,任何人只要以其意愿触碰了他人的羞处,便算是奸.淫罪,那么,如今也有女娘共宿,男子共餐,若一男邀请另一男往家中用餐,随后便以木棍塞入后亭,并威胁要钱,言之若不给付,便立刻叫嚷起来,说是该男逼迫自己,此男该如何辩驳?又或者一女娘邀另一女娘往自己家中玩耍,彼此嬉笑共枕,第二日便报官称被此女娘奸.淫,又当如何处理?又甚或一女与一男约定共枕,并往官府登记了协议书,却偏偏在床笫间以器具伤害男子后厅,男子可以报官称其犯了奸.淫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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