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章近代要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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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西方各国在制定宪法时都将公民权利义务作为至关重要的内容而载入,但就中国地具体实践而言,从来都是先国后家,臣民只有服从的义务而没有享受权利的氛围。《钦定宪法大纲》中并没有明确臣民权利义务,只有了个“留待后议”的尾巴,但既然制定宪法草案,臣民权利义务便不可不提,否则就是缺失。于是,宪法草案在国家机构后专辟第七章,登载臣民权利义务。

第一百四十一条、臣民中有合于法律命令所定资格者,得为文武官吏及议员。

第一百四十二条、臣民于法律范围以内,拥有居住、迁徙、通信、言论、著作、出版、集会、结社、信仰等自由权。

中国自古号称“君子不党”,历来朝堂都以“朋党”为名而大兴刑狱,但作为近代国家和宪政的基本要求,所有结社、集会、出版等权利都是推进议会政治所必须,不在宪法中加以刊载,非但权利体系不完整,而且使宪政体制在根本上丧失了基础。

对于信仰自由的权利,中国一直持有比较宽容的态度,无论道教、佛教、伊斯兰教甚至基督教官方都允许信仰,但自太平天国以来,一方面因洪杨以拜上帝起事为号召,另一方面中外教案频发,所以官府对信仰基督教者往往给予歧视之目光,宪法载明信仰自由后,虽然不会很快在实际中改变人们对信仰洋教者的异样目光,但起码已无法在法律层面上予以追究。

第一百四十三条、臣民之人身、财产、居住等各项权利无故不加侵扰。

第一百四十四条、臣民非按照法律所定,不得加以逮捕、监禁、审讯及处罚,已错误加以逮捕、监禁、审讯或处罚的,应立即加以纠正并由国家赔偿损失。

第一百四十五条、臣民可依律控告他人及各级政府,但被查实诬告的,需负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六条、臣民应专受法律所定审判衙门之审判。 Load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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