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章五权制衡(2 / 2)
第三十五条、国会休会期间可由各代表团推举部分议员留守组成留守会议处理日常性事务,两院议长、副议长、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为留守会议当然成员。
第三十六条、当国会驳回有关议案或对政府提出不信任案为皇帝所不接受时,皇帝可以敕令形式解散国会。
第三十七条、国会被命解散时,应立即停会。然后依敕令重新选举新议员。并须于解散之日起六个月内召集。
第三十八条、当新国会仍然维持前议或再次对原政府提出不信任案时,皇帝不得解散国会。
第一届国会虽然在十月初一召开,但实际上这次开会因为是皇帝承诺维新二年召开国会而提前举行的非常会。事实上。国家财政年度在此时并未结束,对政府一年来地工作也无从表决,对下一年度地财政预算案地筹划亦基础不足,而在三月初一召开会议就要方便的多。
由于国会会期通常只有3月,除议决大量议案外,一年到头的日常性工作是无法解决的,这就需要留守人员进行议院看守,以使得国会能在休会状态下正常运作。林广宇原本属意由党团代表留守,但鉴于议会党团政治的不发达,这次宪法草案中没有列入,而以各代表团作为留守人选的决定者。
作为五权制衡的最后决断者,皇帝本人对五权之中彼此争议有着最高及最终裁量权,当立法权与其他各权发生冲突且不可调和时,皇帝就可以发挥这种效用,体现最高价值。
第三十九条、国会可各自上奏皇帝。
第四十条、国会可各自接受臣民请愿。
第四十一条、国会议员于院内讨论时所发表之意见及其表决于院外不负责任。但议员本人通过演说、文章、或其他方法公布其言论且触犯法律时,应受追究。
第四十二条、国会议员除现行犯罪或犯有关于内乱外患之罪者可受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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