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八章帝国宪法(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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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这个制度的规定,虽然出乎各位重臣

,但正如皇帝所料想地那样——任何一个大臣即便心满,也不愿意给皇帝留下人老犹恋栈的不良影响。更何况这个退休年龄的制定基本符合帝国职官的任职情况,以往确实有一部分重臣过了70在职场拼杀,但无论精力也好、能力也罢,都极大地衰退下来、于事无补,何必自讨没趣。

对资政院议员而言,这番任职年龄的限制只针对政府官员,议员任期却可终身,这便给他们提供了一种优越感,虽然也有人提出要辩护一番,但主流意见特别是新锐派对年老之人把持朝政地固有症结早已种下,提议表决自然是极力赞同。

与退休制度相辅相成地是年金制度,杨度朗声说道:“官员年老致仕,除皇上钦赐优容外,别无他物,以至于生活困难,不得不仰仗积蓄,部分官员贪污腐化固然有其道德不检点之因素,但为身后事考虑、为子孙事考虑亦是重要原因。皇上一贯体恤臣下,先既已仿效西洋各国设立退休制度,则养老金制度亦一并遵照执行。”

按照议案的提议,官员俸禄被分为级俸和职俸两部分,级别即与官员品秩相对应的俸禄,品秩一经确定,除非变动,终身不易——退休后地大臣依旧保留品秩,职俸与职务密切相关,因职务不同而俸禄不同。官员在职期间,这两俸一并发放,构成官俸,官员退休之后,依然按照其退休前最高级别发放级俸,以作维持。

当然,一旦涉及到发放养老年金,就有一个资金如何筹集的难题。皇帝也提出了针对性的解决方案:“现有官员自维新三年起,一律按照本人官俸之十分之一提留年金,以备退休后发放。每逢官员退休,则对其进行勘察,若无渎职、违法、贪赃情节,则发放养老年金,先从本人提留年金部分提取发放,提取完毕后,由职官部从国家财政中提取发放直至官员过世,若该员不幸提前过世而本人提留年金部分仍未提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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