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章盐政改革(2 / 2)

加入书签

的杂税予以合并,由朝廷统计后进行专项拨付,且按比例逐年相应递增,此款税收称之为盐税地方分成;

——缉私继续由各省督抚负责办理,缉私所得由各省自行支配,因缉私不力而造成盐税减少的,朝廷相应扣减盐税地方分成部分,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55条办法公布后,各地掀起了整顿地方盐政地高潮,即度最为顽固的两淮产区,虽然有这样那样的托词,但面对朝廷毫不动摇的决心和长芦盐政改革的教训,改革是不以个别人意志为转移的必然趋势,也只能顺势而为。前不久刚刚接任江苏巡抚地程德全、出任上海道的施肇基等都为盐税改革倾注了大量的心血。

盐政司正式运作后,先期进行改革的省份建立了盐政公所,隶属财政厅,作为一种官督机构,统一管理全省盐务。盐政公所设正副监督,先期会同原有的运司、盐道共同负责,以后将陆续取代后两者的职责,成为一省盐政管理的常设机构。

55条制度的出台,从法律上规定了引票地废止,虽然这是逐步推行的,但基于垄断而带来的体制僵化而逐步松动。各地握有大量引票的盐商虽然遭到了不小地损失,但在其他方面也获得了回报。这种回报体现在节流与开源两个方面。

所谓节流,在引票垄断体制被废除之后,任何人只要能够缴纳食盐场税便可以自由经营食盐,使其不必要再看官员的脸色,历年以来所需的大宗报效费用可以得到减免。

所谓开源,是指55条中一条新规定——“准许食盐出口税外,出口税逢五抽一”,这对盐商特别是有实力的盐商而言是一则天大的利好消息。

从食盐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看,中国由于海岸线漫长,又有不错的日晒条件,其生产能力不但能够完成自身需求,而且还有较大的富裕,在旧有僵化的体制下,由于片面强调“以销定产”,这种积极性优势没有发挥出来

Loading...

内容未加载完成,请尝试【刷新网页】or【设置-关闭小说模式】or【设置-关闭广告屏蔽】~

推荐使用【UC浏览器】or【火狐浏览器】or【百度极速版】打开并收藏网址!

↑返回顶部↑ 章节报错(免登录)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