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名家(1)(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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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这些故事我们可以看出,惠施、公孙龙在某种程度上,都与当时的法律活动有关。公孙龙对于秦赵之约的解释,确实是完全按照邓析的精神。《韩非子》认为,这两个人有关法律的“言”,效果很坏,像邓析的一样坏。韩非本人是法家,竟然反对源出讼师的名家的“词”,以为它破坏法律,这也许令人奇怪。但是在第十四章中我们就会明白,韩非及其他法家其实都是政治家,并不是法学家。

惠施、公孙龙代表名家中的两种趋向:一种是强调实的相对性,另一种是强调名的绝对性。这种区别,在着手从名实关系中分析名的时候,就变得明显了。我们来看一句简单的话:“这是桌子。”其中的“这”指具体的实物,它是可变的,有生有灭的。可是“桌子”在这句话里指一个抽象范畴,即名称,它是不变的,永远是它那个样子。“名”是绝对的,“实”是相对的。例如“美”是绝对美的名,而“美的事物”只能是相对美。惠施强调实际事物是可变的、相对的这个事实,公孙龙则强调名是不变的、绝对的这个事实。

惠施的相对论

惠施(鼎盛期公元前350年至前260年)是宋国(在今河南省)人。我们知道,他曾任魏惠王的相,以其学问大而闻名。他的著作不幸失传了,《庄子·天下》保存有惠施的“十事”,我们所知道的惠施的思想,仅只是从此“十事”推演出来的。

第一事是:“至大无外,谓之大一;至小无内,谓之小一。”这两句话都是现在所谓的“分析命题”。它们对于实,都无所肯定,因为它们对于实际世界中什么东西最大,什么东西最小,都无所肯定。它们只涉及抽象概念,就是名:“至大”、“至小”。为了充分理解这两个命题,有必要拿它们与《庄子·秋水》的一个故事做比较。从这种比较中明显看出,惠施与庄子在某一方面有许多共同的东西。

这个故事说,秋水时至,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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