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5章(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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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爱华感叹了句秦朝的卷和现在不分上下,又开始了后续内容的讲述。

“除了《为吏之道》和各种律令,其他的重点我之前应该也说过一些,类似于刑法中以身高作为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另外就是秦律会区分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群盗之类有多名同伙的刑罚会加重,以及自首会从轻减轻等。”

“秦朝五刑之前也说过,我们今天主要说一下经济、民事和司法制度吧,”伍爱华说着:“秦朝人是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土地和房屋被称为田宅,垦荒获得的土地也可以登记在自己名下。”

“除了所有权之外,秦律还对债权进行了规定,”伍爱华继续说道:“秦朝将债分为公债和私债,对应了欠国家政府的钱和欠私人的钱。”

“当然,也有政府欠个人债务的情况,这种比较少见,通常是因为公务毁坏个人财物之类的事件,这种情况下,秦律规定当地官府要偿还这一份债务。”

“对于欠了公债却还不起的百姓,现代可能只能将其列入失信名单,限制他们的高消费,人家如果摆烂不去赚钱,国家饿没什么办法,可是秦朝的时候就不一样了,公债是可以用劳役来抵的,不还债,就去做劳役吧!”

“秦朝的劳役可没有普通工作那么轻松,都是要上山下水的,劳役中累死的人也不计其数,我们说人死债消,秦朝可没有这个规定,人死了,债务继续由家人继承,继续天天还债,俗语中说的,父债子偿。”

“此外,秦律只保护认可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不保护认可没在官府登记结婚的夫妻关系,总体而言和现代一致,以在官府登记为夫妻关系成立的要件。”

“秦朝时期家长可以立遗嘱,将财物指定由未成年的儿子或者成年的女儿继承,”伍爱华没忍住又多嘴了一句:“说起这个,为什么说的是未成年的儿子呢?因为在秦律的规定下,家庭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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