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2 / 2)
陈厉峰的案子很快安排了第二次庭审。
检方首先出示由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的一份血迹鉴定报告,证明血迹确实来自被害人王涛。
轮到姜郁发表质证意见,自然是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都不认可。理由也很简单:鉴定程序违法,且不排除检材被污染的可能。
听着似乎是辩护律师的惯用说辞,法官还是很谨慎地通知相关侦查人员及证物保管员出庭,进行情况说明。
据侦查人员陈述,警方对提取自陈厉峰家中的黑色羽绒服共进行了两次鉴定和一次检测。
第一次鉴定由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未检出王涛血迹。一个月后,证物保管员乔某利用单位新采购的“猎鹰”试剂对羽绒服进行潜血反应实验,发现有荧光反应,随后立即将证物送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二次鉴定,得到被害人王涛的dna分型。
庭审过程中,姜郁申请向证物保管员乔某发问,法庭准许。
姜郁:“乔警官您好,我想了解一下,在送去市局鉴定以前,为什么您还对羽绒服进行了一次自行检测?”
乔警官:“因为之前没人用过这个试剂,也不知道效果怎么样。我们向市局批请补充鉴定的时候需要说明理由,所以就先检测了一下,确实有血迹,然后马上送去鉴定了。”
司法鉴定需要侦察机关书面委托,并对检验过程通过笔记、照片、录像等形式进行详细记录。并且,鉴定人员需为中立第三方。
证物保管员的自行检测行为不符合其中任何一项条件,自然成了律师的主要攻击点。
姜郁又问:“本案的其他证物是否也由您来保管?”
乔警官:“对,都是我保管。”
姜郁:“也包括死者王涛的血迹和衣物吗?”
乔警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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