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7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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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周英琪的辩护人发言。”审判长道。

方轶拿起改写过的辩护词道:“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周英琪不构成受贿罪。理由如下:

一、周英琪收受情人赠与的款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受贿行为。

辩护人认为,在受贿案中,无论收受财物与谋取利益之间的时间线被拉得有多么长,甚至双方约定在职时“办事”,退休后收钱,谋利与收钱之间的对应关系仍然是不言自明的,一般不需要特别证明。

但当行贿一方和受贿一方存在特殊关系时,则需要进一步证明双方的行为目的,本案便是如此。

第一,在案证据显示,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存在情人关系,在长达四年多的时间内,上诉人周英琪与赵晓杰二人从确定情人关系,到约定结婚、准备购置“婚房”,再到同居,最后分手,保持长达四年多的情人关系,虽然有不道德的因素,但二人在交往过程中是希望最终组成家庭的。并且周英琪在与赵晓杰确定情人关系后,很快便办理了离婚手续。此后,赵晓杰也曾多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均被驳回。”

合理怀疑

“第二,二人在同居过程中存在财产混同。根据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显示,在同居期间,赵晓杰转给周英琪的工资收入共有一百四十六万七千元,公诉机关并未将此部分款项数额计入犯罪金额,这也表明公诉机关认可二人财产混同的情况。

第三,被告人周英琪为赵晓杰谋取利益以及赵晓杰送钱给周英琪,不能排除情感因素驱使下的自愿付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证据确实、充分’要求‘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所谓‘合理怀疑’,绝对不能是概括的、模糊的,而应当是具体的,以普通人的判断标准和经验法则为基础,依据现有证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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