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0节(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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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诉人窦涛主观上具有正当性。

在刑法理论上,实施正当防卫的行为人应具有防卫意识。防卫意识包括:1、行为人意识到不法侵害的发生且正在进行;2、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承包期满后,曾主动要求缴纳土地承包款,但被村委会以各种理由拒绝了。在上诉人窦涛未明确表示放弃承包权,村委会也没有与窦涛协商果园内果树的补偿事宜的情况下,村委会派人到其果园砍伐果树侵害了窦涛的合法财产。

面对不法侵害,如果上诉人窦涛不采取防卫措施,其合法权益必将遭受巨大损失,因此窦涛的防卫意识具有正当性。

四、上诉人窦涛实施的防卫行为仅针对不法侵害人。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正当防卫必须针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正当防卫的目的是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为保护其合法财产,不得不持菜刀驱离闯入其果园强行砍伐果树的不法侵害人,被害人张大宝正是不法侵害人之一。

由此可见,上诉人窦涛实施防卫行为针对的对象是不法侵害人,而不是无辜路人或者群众。

五、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一般来讲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行为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防卫的客观需要,比如不法侵害人已经收手,行为人仍然追打;另一方面与不法侵害可能造成的损害相比,防卫行为造成的损失过于重大。

本案中,上诉人窦涛的行为仅造成不法侵害人张大宝轻微伤,与上诉人窦涛可能遭受的重大财产损失相比,其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也没有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

综上所述,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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