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5节(2 / 2)
她所说的内容,是在方轶与她最后一次会见沟通辩护方案后,她自己总结的内容。
“请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兰英公司虽为一人有限公司,但其有完整的治理结构,财务独立于实控人。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构成合同诈骗罪,但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钟兰英在收取货款后系用于其个人开支,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钟兰英系个人犯罪的证据不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钟兰英的行为完全是为了公司利益,符合单位犯罪的特征,应属单位犯罪。鉴于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筹措资金,赔偿被害单位的损失,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诚恳,请法院酌情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辩护人建议法院,判处被告人钟兰英缓刑。完毕。”方轶道。
“公诉人可以回应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男法官道。
“公诉人认为,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实质上与公司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钟兰英个人,在人格、意志、利益上均无法进行有效区分。
一人有限公司顾名思义只有一个股东,出资和经营均由该股东一人所为,利益也归属于该特定股东,没有公司独立的利益,不能区分公司财产和股东个人财产。
兰英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钟兰英一人控制着公司的全部经营活动,公司的意志和股东的意志无法区分,公司没有独立的意志。
这与《刑法》规定的单位犯罪主体特征不符,所以一人有限公司实施的犯罪只能按个人犯罪论处,而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完毕!”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钟兰英的辩护人可以对公诉人的意见进行回应。”男法官道。
“好的。辩护人对公诉人就一人有限公司独立性所发表的上述言论不敢苟同。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一人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仅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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