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0节(2 / 2)
在方轶的对面坐着两位检察员,一男一女,正在一脸严肃的做着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可能是认为刘巧玲的案子比较简单,法院并未组成合议庭,而是由一位四十多岁的男法官(审判员)独任审理。
……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男法官一脸严肃道。
“被告人刘巧玲,女,汉族,高中文化,家住……因涉嫌犯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被刑事拘留,同年六月二十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巧玲涉嫌盗窃罪,于二零一四年六月五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二零一四年四月十二日,被告人的丈夫潘宝因贩卖dp被公安人员抓获,本案被盗车辆丰田锐志轿车因涉案被扣押。
二零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九时许,刘巧玲来到公安局后院内,在未办理任何返还涉案车辆手续的情况下,用丰田锐志轿车的另外一把钥匙将停放在涉案车辆车棚内被扣押的红色丰田锐志轿车开走。后其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无犯罪记录证明等;
2被告人刘巧玲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4公安局内部监控录像;
5归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告人刘巧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巧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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