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节(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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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请求:一、原告请求撤销原被告之间签署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二零一二年十月,原告与被告就花园小区五号楼三单元六零一房屋达成交易,并签订了《存量房买卖合同》,此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房屋交割,原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在收房后,原告偶然得知交易的房屋内曾经发生过凶杀案,并且一家五口全都死在该套房中,该套房产为凶宅。

在双方交易前,被告并未如实告知该套房产曾发生过凶杀案,直至今日被告仍未主动告知相关情况。

原告认为,被告故意隐瞒凶宅的事实,将房产卖给原告,构成欺诈,因此请求法院撤销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以维护原告的权益。

完毕!”方轶道。

“被告答辩。”女法官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是诉讼请求,首先,《存量房买卖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不存在欺诈的情况。

其次,在签署前房产中介已经介绍过房产情况,被告也向原告介绍了房产的相关情况,该房屋内根本不存在原告所说的凶杀案,也未出现非正死亡的情况,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

最后,“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法院不应支持。双方已经按照合同履行完毕相关义务,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完毕!”被告律师道。

“原告,进行举证。”女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和房产证及税票,证明双方交易房产的事实。

第二份证据,本地报纸刊登的花园小区五号楼发生凶杀案的报道,证明该套房产内曾发生过凶杀案。

因该案属于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侦办,我们无法取得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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