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8(2 / 2)
这一次,周成等人来到郴市,便是因为患者不服当地医学会的医疗事故鉴定——
即便是患者死亡了,但医疗机构只负担轻微责任。
其实啊,构成医疗事故必须满足三个条件:1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有过错,也即违反了法律法规、诊疗常规;2患者产生了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是这些过错造成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这个患者虽然死亡了,但是根据当地医学会的鉴定意见是,郴州第一人民医院在患者就诊期间,已经尽到了提供最大化医疗水平的义务,最后仍然抢救失败,是不造成医疗事故的,可本着人道主义,所以判定医院有了一定的责任。
周成继续看向了这个病人的诊疗经过:
患者是外伤入院,在院内行手术治疗,检查结束后,在手术进行过程中,突发大面积的心梗和肺梗,患者当时就死在了手术台上。
患方的意思就是,他们把人推来医院,就是为了救命,不管是哪个方面,只要是出了问题,医院就是有责任,没有尽到抢救生命的义务。
但是医院的意见是,患者入院当时,外伤指征明显,必须第一时间拟急诊手术治疗,而不是继观继续浪费时间去查什么有没有血栓以及血栓脱落等隐藏风险,否则的话,患者在检查和等待的过程中,就有极大可能性休克死亡。
外伤后、手术过程中,都是存在着一定的几率出现休克、心梗、心率失常等特殊无预兆性并发症的,这是外科手术和操作固有的并发症,并非是因为医务人员的医疗过错引起。
病历上也自然是这么记载的,手术记录也是写得相当完善。
可其实啊,周成在阅读了相应的急诊抢救过程之后,发现了一个问题,那就是这个急诊科,只是把外科的医生叫来急诊诊室会诊,然后马上推进了手术室,并没有把内科的人叫过来看哪怕一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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